原执旧制未注记效期身心障碍手册者逾108年7月10日未换发新式身心障碍证明之有效性说明

  • 2019-07-03
主   旨:有关原执旧制未注记效期身心障碍手册者逾108年7月10日未换发新式身心障碍证明之有效性1案,如说明,请查照。

说   明:
一、依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108年6月25日社家障字第1080700954号函办理。
二、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106条规定意旨,原执旧制未注记效期身心障碍手册者于108年7月10日前未办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评估或换发身心障碍证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迳予注销身心障碍手册,实务上因个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须予个别协助,为保障身心障碍者权益,各单位于108年7月11日以后如遇民众仍执旧制手册(绿色),请先洽其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进行资格确认,以资周延。
三、前开资讯转知并请各级学校转知校内之身心障碍学生,以保障其权益。
四、检附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来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