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下称健康署)本(115)年9月7日国健教字第1150761289号函办理。
二、健康署函文表示,因应菸害防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持有」电子烟将属违法行为,以及草案订有1个月
之缓冲期,为使民众得以处理违法物品,并避免随意弃置危害环境,爰已于全国设「电子烟回收桶」据点,提供
「持有」电子烟之民众自主投递。
三、上揭电子烟回收据点计431处,请迳至健康署之官网(https://www.hpa.gov.tw)首页>健康主题>健康生活>菸害防
制>电子烟防制专区查询;投递须知如下:
(一)回收期限:自本年9月7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条文施行后1个月止(缓冲期届满)。
(二)全程不记名:投递时无须具名及提供任何个人资料。
(三)投递时间:各回收点机关之上班服务时间。
(四)安全提醒:请确认机身与烟油已妥善包装,以避免烟油外漏或碰撞产生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