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9-111年度大专校院学生健康资讯系统维运及健康资料分析计画」
本校108学年度个人资料保护政策声明【网络公告版】
个人资料保护政策声明请详见附件
有关教育部「109-111年度大专校院学生健康资讯系统维运及健康资料分析计画」, 本校108学年度个人资料保护政策声明【网络公告版】
教育部订有「109-111年度大专校院学生健康资讯系统维运及健康资料分析」计画, 其目标乃为建立全国大专校院学生之健康状况与健康行为监测系统并进行资料分 析、建立大专校院学生健康自主管理之机制,以作为学校健康管理、健康促进以及 政府政策分析与拟订之依据。本校将提供108学年度经加密而无法辨识个人的学生 层级健康检查、生活型态及自我健康评估相关资料给予教育部以及计画执行单位国 立台湾师范大学健康促进与卫生教育学系,由该校透过其所建置大专校院学生健康 资讯系统进行资料分析,除确保本校学生健康检查相关资料之安全与品质外,并提 升学校卫生相关工作之效能。
一、法规依据:
(一)依《学校卫生法》第8条规定,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办理学生 健康检查;必要时,得办理学生及教职员工临时健康检查或特定疾病检查。
(二)依《学生健康检查实施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学校应将学生健康检查及矫治 结果,依规定格式予以记录,并建档、统计。
(三)本校及教育部系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5条、第16 条、第19条、第20条之蒐集、处理或利用及告知等规定办理。
二、蒐集、处理、利用及目的内外使用:
(一)本校依《学校卫生法》第8条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8条、第9条、第 15条、第19条,参与上述教育部计画,于特定目的内蒐集及利用相关资料:
1. 一般个人资料:依《学校卫生法》第8条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5条或第 19条之特定目的规定办理。
2. 特种个人资料: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8条、第9条之规定办理蒐 集、处理、利用及告知事宜。
(二)教育部基于公共利益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之需要、依据《学校卫生法》之旨趣 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及第9条第2项 第4款,而蒐集及主张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 一般个人资料: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或第20条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规 定办理。
2. 特种个人资料: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8条、第9条之规定办理蒐 集、处理、利用及告知事宜。
三、健检资料之类别说明:
(一)本校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第1款、第2款、第2项,第8条第1项与 其施行细则第10条第1款有关法定职务之规定,蒐集、处理及利用上述学生健 康个资;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依据「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民国101 年10年01日施行)之特定目的:○一二公共卫生或传染病防治、○六四保健医疗 服务、○七二政令宣导、○七三政府资讯公开、档案管理及应用、一○九教育 或训练行政、一五六卫生行政、一五七调查、统计与研究分析、一五九学术研 究,而蒐集、处理及利用识别类之C○○一辨识个人者;特征类之C○一一 个人资料保护政策声明 教育部「109-111年度大专校院学生健康资讯系统维运及健康资料分析计画」 有关教育部「109-111年度大专校院学生健康资讯系统维运及健康资料分析计画」, 本校108学年度个人资料保护政策声明【网络公告版】 个人描述、C○一二身体描述、C○一三习惯、C○一四个性;健康与其他类 之C一一一健康纪录…等等。
(二)本校拟提供之资料详细内容如附件,其中,学生基本资料仅提供下列字段予教 育部:学校代号、学生学制别、出生年份、出生月份、血型、性别及户籍县 市。教育部针对以上之去识别化之特种个人资料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 第1项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规定办理,一般个人资料依据同法第16条及第20条 办理。
四、健检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一)本校为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8条及第2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12条,本校 依教育部之建议,遵循标准作业流程进行学生层级资料加密之工作,上传至教 育部建置之「大专校院教职员工生健康云端管理系统」,并仅提供教育部及国 立台湾师范大学健康促进与卫生教育学系进行资料分析。后续所进行之资料统 计分析,不会以个人资料的方式呈现。
(二)教育部之计画存续期间内,资料蒐集、处理及利用皆限于中华民国领域内,对 象限于学生、职权人员与获授权人员。
(三)教育部将运用上述资料进行政策分析,分析时将不会以个人的资料呈现,而是 以全国或依性别、年龄分层、学校公私立别、学校地理区域别、学生户籍县 市、学生学制,以及教育部因政策需求而需进行分析之健康检查及生活型态项 目方式呈现。资讯流通仍具有风险;如本政策声明所示,本计画对于当事人资 料已尽安全维护义务,在此叙明。
五、当事人得行使之权利及方式:
(一)本项系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条第2项第2款之规定,系公务机关执行法定 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得免告知。
(二)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条之规定,当事人于就其个人资料可行使之权利包 括查询或请求阅览、请求制给复制本、请求补充或更正、请求停止蒐集、处理 或利用,以及请求删除。另学生若不愿意将上述统计资料提供给教育部,则可 告知本校相关单位,且将不会影响其权益。
六、公告声明:本校依据教育部建议与《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第1、2、4 款与第2项、第8条、第9条第2项第4款,就上述之目的外利用,参照《个人资料 保护法》第5条诚信原则及比例原则之旨趣,将上述相关资料公告于本校健康中 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