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心宣导》转知卫生福利部宣导「禁止携带电子烟或加热菸入境」 2025-06-18 卫生保健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及同条第2项规定,任何人不得输入电子烟或未经核定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指定菸品(加热菸)及其必要之组合元件。目前尚无经卫生福利部核定通过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组合元件,违法输入之业者最高可处新台币5千万元罚锾,旅客携带加热菸入境者处新台币5万元至500万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