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4年4月9日疾管防字第1140200173號函辦理。
二、平時及前往登革熱疫情風險國家旅遊時,須落實防蚊措施,返國後14天內如有出現發燒、頭痛、後眼窩痛、骨頭肌肉痠痛...等疑似登革熱症狀時,請儘速就醫及主動告知醫護人員旅遊史,以利醫師診斷、通報,避免國內本土登革熱疫情風險。
三、旨揭指引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二類法定傳染病/登革熱及屈公病之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https://pse.is/7erapr),請逕行下載運用。